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的意见
信息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9 09:36| 【字体: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的意见



滁政办秘〔2023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轨道交通(本意见所称的轨道交通指滁宁城际滁州段)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为目标,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运营服务品质,增强公共安全防范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综合保障体系

1. 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负责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做好运营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治安防范等相关工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灭火救援、事发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工作。

2. 落实主体责任。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按相关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影响安全生产、运营的风险隐患,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 完善规范体系。加强轨道交通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轨道交通管理规范。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以保障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标准体系;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公共安全为重点,落实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4. 强化环节衔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轨道交通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满,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二)强化运营安全保障

1. 强化设施设备管理。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建立相关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作业技能水平,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三)规范运营服务管理

1. 规范客运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乘车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运营单位负责车站出入口内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车站出入口外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车站出入口畅通、有序。

2. 规范票务管理。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调整票价时,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进出站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乘客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接受运营单位查验,特殊群体按照规定依法享受乘车优惠。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3. 规范商业设施管理。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等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技术标准,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4. 规范管理服务制度。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建立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询、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5. 规范投诉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在车站、列车内等显著位置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予以答复。

(四)加强安全保护区管理

1. 保护区范围。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车站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特别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垂直电梯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定并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2. 安全保护区限制作业活动。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作业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以及其他需要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线路设施的作业;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活动。上述作业对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3. 加强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便于加强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对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运营单位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未及时消除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提升公共安全保障

1. 加强日常巡检防控。运营单位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依法建立健全专业保卫机构,配足配齐相关设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和人员,并按要求规范操作。

2. 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依照有关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携带违禁物品以及有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制定安全防范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轨道交通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辖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二)加大资金扶持。轨道交通运营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运营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配合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良好氛围。

 

 

                          2023年7月5日